(网经社讯)引言
2026年8月27日,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发布“案件事实说明”:孙宇晨以景甜及其父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三千余万元,法院已立案,原告方已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方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几乎在同一时间,孙宇晨在境外社交平台发布长文《我的女友景甜》,以“纯属虚构”的标注披露了大量指向景甜的私密细节,并称“不设版权,请随意转发分享”。
一面是循法定程序提起的正式诉讼,另一面是面向全网传播的“文学叙事”,这场纠纷自始便超越了金钱给付的单一维度,兼具财产争议与人格权战场的双重属性。
对景甜一方而言,消极应诉仅能守住底线,难言破局。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攻防并举:在本诉中压缩"彩礼"的认定范围与返还基数、动摇其返还请求权基础,在诉讼外另行构筑人格权侵权之诉,将舆论场的伤害转译为可被裁判的法律责任。
下文将依照“先守后攻、两线并进”的顺序展开模拟推演,以期从被告视角找出应对和破局之策。
一、本诉的攻防纵深:三千万元彩礼返还之诉的法律解构
(一)原告的主张基础与被告的应诉起点
原告以“返还彩礼”为请求权基础,其主张结构有三:其一,转账凭证,即三千余万元的资金流水客观存在,给付事实易于证明;其二,“彩礼”定性,即基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大体能够确认孙宇晨所主张的涉案款项性质为彩礼;其三,程序措施,即财产保全已经落地,对景甜形成程序压力。
被告的应诉策略,则系于一个核心变量:这三千余万元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等事实综合判断。换言之,性质之争是本诉的逻辑原点,亦是被告方全部答辩策略的出发点。
(二)第一道防线:款项性质的五种定性推演
鉴于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诉讼中可能出现五类定性主张,被告方应逐一准备相应预案:
情形一:彩礼定性之下的“非彩礼”拆分。 由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被告返还基数的上限,因而这也极有可能成为本案的主战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确立了“反向排除”规则:即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若案涉款项中混有共同旅行开支、节日赠与、生活费用等,被告方应逐笔举证拆分,从源头收窄“彩礼”的认定范围。
情形二:赠与定性之下的返还请求权阙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其中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即权利一经转移,赠与即告完成,原则上不得再行撤销。若法院认定案涉给付系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则款项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原告的返还请求将失去请求权基础。此为被告方实现返还义务最小化,且最具确定性的路径之一。
情形三:借款定性之下的证明困境。 若原告转而主张民间借贷,则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借条、借款合同或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均属必要。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建立借贷关系;被告方提出转账系其他性质款项的抗辩并举出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即向原告回移。在婚恋关系场景下,“转账即借款”的推定几无成立余地,此路径对原告而言举证负担沉重、胜算有限。
情形四:不当得利定性之下的“法律根据”抗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但该制度的适用以“没有法律根据”为前提,婚恋关系中的给付通常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属于“有法律根据”的给付;且同条明确排除“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因此,该路径的成立空间也同样有限。
情形五:商业对价之辩,以“流量营销”重构给付目的,直击返还之诉的根基。 这是基于既有公开信息可提出的更具进攻性的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给付目的是认定彩礼的核心要件;彩礼的制度内涵,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若原告给付的真实目的并非缔结婚姻,而是借与公众人物的交往获取流量曝光、实现商业营销,则款项性质更接近商业对价,即类似于公关宣传费用,而非彩礼。彩礼定性一旦被解构,返还请求权基础即告落空,其意义不在于削减返还数额,而在于动摇返还之诉的根基。 公开信息为这一抗辩提供了两条支撑线索:
时间轴高度重合:诉讼立案与长文发布同在8月27日,长文自称“不设版权,请随意转发分享”,并自认“绝大多数……是符合我意愿的真实陈述”,本人倾向性认为,“诉讼+长文”的组合拳具有典型的营销策划特征,存在据此抗辩的可行性;
行为逻辑自洽性存疑:若给付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常伴随低调、私密与关系稳定的诉求;而主动公开私密细节、鼓励全网扩散,恰与流量经营的商业逻辑相合。
除此之外,在法律适用上亦可作两层推演。第一层,定性重构。 若给付真实目的系商业宣传,则该款项不具有“婚约目的”要件,不构成彩礼,原告的返还主张即无从成立。第二层,公序良俗审查。 即便法院对给付目的的认定存在困难,原告“以诉讼主张彩礼返还、以同一事实博取流量”的行为逻辑本身,即构成权利行使的内在矛盾,有违《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信原则、第八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划定的民事权利行使的边界。就法律条款而言,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表述,已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通谋虚伪表示”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承继与重构:若款项给付系以“恋爱”之假意掩盖商业合作之真意,相关法律行为即应受到否定性评价。由此,原告的主张面临一个两难,若款项系为缔结婚姻而给付,则不应以同一事实公之于众、换取流量;若款项系为获取流量而给付,则给付目的本身即非婚约目的,不构成彩礼。两种解释,原告均难以两全。
即便如此,在被告应对案件的过程中,仍需注意公序良俗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持有的审慎态度,通谋虚伪表示亦以双方通谋为要件,故本抗辩的证明重心应落在给付目的的证据构造上。原告主张“彩礼”的,应就给付时双方存在缔结婚姻合意负举证责任;其未能举出婚约合意证据的,“商业对价”之辩即具有实质意义。 在诉讼策略上,此抗辩宜与情形一的“非彩礼拆分”协同推进,形成“层层拆解、釜底抽薪”的组合。
五类情形推演完毕,可得出两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初步结论:其一,原告最有利的定性恰恰是彩礼,而彩礼恰恰是司法裁量空间最大的一类给付,这也是第二道防线得以展开的前提;其二,“商业对价”之辩虽举证不易,却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其一旦成立,返还之诉即从根本上失去请求权基础,其意义不在“少还”,而在“不还”。两相结合,方构成第一道防线的完整纵深。
(三)第二道防线:彩礼构成之下的返还比例减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制度底色是“礼”而非“价”,司法实践并不支持彩礼全额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司法解释起草说明亦强调:未办理登记不当然等于全额返还,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孕育经历对女性身心与职业机会的影响,均应在返还比例中予以体现。
推演至本案:若双方确有共同生活、谈婚论嫁的事实,若女方存在身心与职业层面的沉没成本,若给付方对关系破裂存在过错,若彩礼数额相对其经济能力畸高等,每一项事实,均可成为下调返还比例的支点。返还基数的拆分与返还比例的综合减让,可构成压缩返还义务的两道阶梯。
(四)程序攻防:管辖异议、保全反制与调查取证
程序维度,被告方尚可采用如下三项工具:
1. 管辖权异议
即便最终未能改变管辖,亦为证据梳理与策略酝酿争取了时间窗口;
2. 保全反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若保全范围超出合理必要,或对正常商业、演艺活动造成不当影响,被告方可通过保全异议、担保置换、复议乃至保全错误赔偿之诉予以反制;
3. 调查取证申请
就相关款项流向、实际使用、双方关系存续情况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程序权利弥补举证短板。
二、跳出本诉:人格权侵权之诉的可行性推演
本诉即便全面告捷,其成效亦限于返还数额的削减。真正令攻守易位的,是被告主动发起的第二战场,即将对方在舆论场的单方叙事,转化为可被司法裁判的人格权侵权责任。
(一)为何必须“另诉”而非“反诉”?
从诉讼策略上来分析,被告或会第一时间想到反诉。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诉为婚约财产、彩礼返还之诉,拟提起之诉为人格权侵权之诉,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事实基础各异,因此另行起诉方为合规且稳妥的路径。
(二)侵权构成的四要件分析
1. 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长文虽标注“纯属虚构”,但以下事实叠加,使“虚构”难以成为免责屏障:
内容直接指向特定自然人——姓名、经历、行程、家庭信息一一对应,且根据腾讯网、新浪网等媒体的报道,作者事后公开承认“绝大多数……是符合我意愿的真实陈述”、“没有办法保证每个东西都是100%”,无异于自认文中相当部分内容可能与事实不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虚构”的标签,不能豁免以特定人为对象的贬损性描写;
文中披露婚恋、生育计划、体检安排等私密信息,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配图使用对方照片,另行牵涉肖像权。
2.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全网二次传播、商业形象与代言价值贬损,损害后果客观存在,且与发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 过错
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公开发布此类内容将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仍主动实施并鼓励转发,主观过错明显。
(三)管辖、时效与证据固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景甜作为中国公民,可径行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该诉讼。 时效方面,人格权侵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目前远未届满;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证据固定方面,景甜需要对涉案长文、传播截图、热搜数据、平台浏览量办理公证保全;整理商业合作受损的证据(例如解约函、商誉评估报告等),并留存对方自认“真实陈述”的采访记录。必要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四)赔偿请求的构造:从主张空间到现实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律师费)可计入损失,财产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在五十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从已公开判例看,此类案件获赔支持是常态: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25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10月9日发布;二审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确立: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即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多起艺人维权案中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肖战诉冯钰案((2025)京0491民初7565号)判赔1.5万元及合理支出;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诉荀艳案((2024)京0491民初17597号)判赔2.5万元及合理支出;井柏然诉任某某案(2019年判决)判赔3万元及合理费用;杨幂诉张某案((2019)京0491民初29667号)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及公证费;杨紫诉雷某妍案判赔共计2万元并责令连续七日登载致歉声明。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当前司法实践对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额普遍在数万元量级,主张高额赔偿,更多是诉讼请求层面的策略性表达与谈判筹码,而非可预判兑现的裁判结果。 真正具有实益且可能获得支持的,是财产损失部分——包括因名誉贬损造成的商业合作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例如长文带来巨大流量与曝光,若可证明与商业变现相关,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同时,公众人物对舆论批评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底线,正如井柏然案判决所明确的,“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
三、两案联动:"以诉止诉"的策略协同与合规边界
(一)战略协同的三重价值
1. 谈判地位的再平衡
本诉中被告居于给付义务一端,另诉则使原告在舆论与声誉层面暴露风险敞口,两案并进,案件的走向也可能发生方向性变化;
2. 舆论场的事实矫正
诉讼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澄清机制”: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公开,均是以程序正义对冲单方叙事的有效手段;
3. 名誉修复的合规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允许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 与其在社交媒体上隔空论战,进而衍生新的侵权风险,还不如将争议交还法庭,以裁判文书完成名誉修复。
(二)必须坚守的合规边界
以诉止诉,不等于以暴制暴。在应诉的过程中仍需要注意以下要点:其一,所有对外声明与诉讼文书须以在案证据为准,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否则自身亦可能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其二,诉讼请求应“敢主张而有节制”,明显不合理的巨额索赔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其三,不得以诉讼为要挟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更高法律风险;其四,尊重司法程序与对方合法权利,避免将法庭异化为“第二舆论场”。
四、结语
《我的女友景甜》不是一篇小说,而是一份另类的"起诉状"——它起诉的不是财产,是人格。 法律对此早有回应:虚构的标签挡不住指向特定人的侮辱与诽谤,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对景甜一方而言,破局之道不在舆论场上的情绪宣泄,而在于将每一处伤害精确转译为法律语言:在本诉中压缩彩礼的认定与返还、以“商业对价”之辩直击返还之诉的根基,在另诉中将名誉权侵权责任落于实处。前者关乎返还义务的边界,后者决定越界行为的法律代价。两案并行、攻守易位,方为完整的破局之道。

律师简介
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电话/Phone:
+86 136-1179-7022
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深耕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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